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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春朝陽法院:簽訂勞務合同能否排除勞動關系?
發(fā)布時間:2024年02月02日 09:58 來源:中新網吉林 編輯:王思博

  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2日電 (譚偉旗 趙慧敏)“勞動關系”與“勞務關系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,但其法律性質及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截然不同。簽訂勞務合同能否排除勞動關系?近日,長春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就以案釋法,解釋了相關法律條文。

  據悉,2022年3月,原告董某到被告某物流公司工作,崗位為貨運司機,2022年7月,雙方簽訂《臨時用工協(xié)議》,約定原告從事司機崗位,應自覺遵守用工單位的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接受用工單位的日?己撕凸芾。

  2022年10月,原告駕駛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貨車執(zhí)行工作任務時發(fā)生事故,導致原告受傷、車輛損壞。原告受傷后未到公司上班,6天后,被告以其駕駛車輛發(fā)生事故,造成單位經濟損失,違反《崗位考核管理規(guī)定》為由將其辭退。

  2023年4月,董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請求確認其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,同年5月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。董某不服,訴至法院。

  該院經審理認為,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成立與否的判斷,不能單純以雙方之間形成的書面協(xié)議的名稱為判斷標準,應依據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實質內容進行綜合認定。

  雖原、被告簽訂的合同的名稱為《臨時用工協(xié)議》而非《勞動合同》,但綜合考量原告、被告雙方均系合法的勞動合同主體,原告工作期間需遵守《崗位考核管理規(guī)定》、受被告管理,被告按月向原告發(fā)放工資,且原告從事的貨運司機工作系被告的主營業(yè)務范圍,雙方具有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。

  最終,該院依法判決原、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。

  “勞動關系”與“勞務關系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,但其法律性質及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截然不同。

 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穩(wěn)定的社會關系,具有人身隸屬性特征,受到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調整,勞動合同需遵守國家關于工資、社會保險等強制性規(guī)定。

  勞務關系是指平等民事主體基于協(xié)商成立的法律關系,一般具有短期性、臨時性特征,體現(xiàn)雙方之間的意思自治,受民法典調整。

  相關法條 根據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【勞社部發(fā)(2005)12號】第一條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,勞動關系成立:

  (一)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主體資格;

  (二)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(guī)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

  (三)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。

  法官介紹,因此,該案中即使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,但同時符合以上三種情形,也應當認定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。(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