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榆樹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。據(jù)悉,小剛(化名)與小欣(化名)經(jīng)人介紹相識,短暫相處后雙方感覺良好,很快就登記結婚了。
登記前,小剛為了向小欣表達“愛意”,買了41克的金手鐲戴在了小欣手上,又給了小欣20萬元作為彩禮款。登記后,為了出行方便,小剛又買了一輛車登記在小欣的名下。
小剛本以為二人會過上幸福的生活,可住房又成了問題,小欣想買一套大平方的樓房,小剛認為二人剛結婚,可以先買小一點的,日后有了資金再換大平方的房子,也和小欣說明家里的錢都用來買車和給付彩禮了,希望小欣可以理解他,可小欣堅持認為沒有大房子就離婚,小剛也是真的傷心了,同意和小欣離婚,雙方就彩禮和車輛返還問題一直僵持不下,小剛無奈,只能將曾經(jīng)的妻子訴至法院。
該院八號人民法庭法官王艷新受理案件后,考慮到彩禮數(shù)額較大,并且關乎著公序良俗,簡單判決不能實質性化解兩家積怨,便迅速與雙方當事人聯(lián)系,認真傾聽雙方的想法。
本著解決糾紛、化解矛盾的原則,詳細地了解了情況后,發(fā)現(xiàn)雖然雙方買房小事發(fā)生爭議,但是雙方離婚意愿都非常強烈,卻無和好可能,矛盾主要集中在彩禮返還上。
雙方關于彩禮退還數(shù)額分歧較大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小欣認為彩禮是登記前給付的,是小剛自愿贈予的,可以返還小剛一部分,但是不能返還全部。找到了問題癥結,在征求雙方意見后,法官王艷新和書記員史艷吉開展了“面對面”的調解工作。
見面后,法官向小欣及小欣的父母詳細解釋了現(xiàn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及司法解釋中有關彩禮的規(guī)定,并說明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,給付訂婚彩禮是形成婚約關系的表現(xiàn)形式,但禁止男女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。
同時,發(fā)給教導小欣學會換位思考,閃婚、閃離需要承擔一定后果,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妥善處理彩禮問題。
在法官耐心細致地調解和溝通下,小欣終于認識到自身存在問題,情緒逐漸緩和,同意如數(shù)返還彩禮,歸還車輛,并當場將20萬元現(xiàn)金交付到小剛手中。小剛為了紀念這段短暫的感情,將金手鐲贈與小欣,至此,這段持續(xù)了20天的婚姻落下帷幕。
該院八號人民法庭始終秉持司法為民理念,堅持“調解優(yōu)先 調判結合 當判則判”的原則,不斷完善多元解紛機制,積極尋求處理糾紛的“最佳方案”,堅持調解貫徹于訴前、訴中和判后全過程,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。
法官提醒,婚姻的起點大致因愛而生,終點不一定非要面紅耳赤,成年人的世界多給彼此一些理解、給生活一點包容,體面轉身是對自己過去的尊重,更是迎接新生的最好姿態(tài)。(譚偉旗 李丹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