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15日電 (譚偉旗 于靜波)近日,榆樹市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糾紛案件。
據悉,14歲的小樂(化名)和14歲的小天(化名)均是榆樹市某中學的學生,在課間操場活動時,小天故意推校園體育設施撞倒小樂,導致小樂頭部外傷、口腔黏膜損傷,后續(xù)住院6天。
事后,小樂父親多次找小天監(jiān)護人和校方協(xié)商賠款事宜,因各方對此次事故的處理未能協(xié)商一致,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,小樂遂將小天、小天的監(jiān)護人和榆樹市某中學訴至法院。
該院審理認為,小天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,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,因小天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小天的監(jiān)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。榆樹市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,事故發(fā)生時沒有學校工作人員在場,沒有盡到確保學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職責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最終,該院對原告的損害后果由小天及其監(jiān)護人承擔70%責任,被告某中學承擔30%責任為宜。
法官提醒,未成年人保護不是單一的,而是綜合的,法治教育、家庭教育、學校教育等缺一不可,十年樹木,百年樹人,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任重而道遠。家長應當履行好監(jiān)護人責任,學校也應加強學生安全教育,增強學生自我保護和安全防范意識。該院將與之攜手并進,共同為未成年人撐起蔚藍天空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