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(wǎng)吉林新聞9月21日電 (譚偉旗 王景 馮玉瑩)近日,長春市寬城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,公正高效地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(quán)益,贏得了當事人的交口稱贊。
據(jù)悉,今年5月,李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車輛租賃合同,租賃期限為6個月。然而,在租賃期間,李某發(fā)現(xiàn)車輛存在多項故障,遂多次向租賃公司提出維修要求,但租賃公司未能及時解決。
李某認為租賃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車輛,影響了其正常使用,遂拒絕支付剩余租金。租賃公司則以租賃方違約為由,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并返還車輛。
經(jīng)該院審理認定,車輛故障部分原因系出租方交付時存在的問題,部分原因系租賃方使用不當導致的結(jié)果。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,判決租賃方支付部分剩余租金,出租方承擔部分維修費用,雙方均不承擔違約金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七百零八條規(guī)定:“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,并在租賃期限內(nèi)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。”在本案中,如果車輛故障確系出租方交付時就存在的問題,出租方應承擔維修責任,并保證車輛在租賃期限內(nèi)能夠正常使用。
法官提醒,出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前,應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(tài),并對車輛的狀況進行詳細記錄和說明。在租賃期間,要及時響應租賃方的維修請求,履行維修義務(wù)。租賃方在接收車輛時要仔細檢查車輛狀況,如有問題及時提出。在使用過程中要按照約定的方法和車輛的性質(zhì)合理使用,避免因自身過錯導致車輛損壞。(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