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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惠法院普法《民法典》之“定金”和“訂金”
發(fā)布時間:2024年08月21日 14:30 來源:中新網(wǎng)吉林 編輯:王思博

  中新網(wǎng)吉林新聞8月21日電 (譚偉旗 王靜怡 王欣婷)近日,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(fā)布消息,介紹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中“定金”和“訂金”之間的區(qū)別。

  該公眾號介紹,定金是規(guī)范的法律概念,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,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。定金的數(shù)額由當事人約定,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%。定金具有的擔保作用能夠督促雙方自覺履行約定,并且一旦違約,將按照《民法典》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

  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,并不是嚴謹?shù)姆筛拍睿话闱闆r視為交付的預付款,不具有與“定金”相同的擔保性質。其法律后果具體要結合合同內容、交易習慣來確定,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,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以主張全額返還。

  但是訂金返還不代表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,如果給付訂金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對方可以要求承擔損害賠償;反之,支付訂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訂金,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損失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條規(guī)定: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。

  定金的數(shù)額由當事人約定;但是,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,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。實際交付的定金數(shù)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(shù)額的,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(shù)額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條規(guī)定:債務人履行債務的,定金應當?shù)肿鲀r款或者收回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的,無權請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八條規(guī)定: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,又約定定金的,一方違約時,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。

 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,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(shù)額的損失。

  該院公眾號介紹,定金和訂金都是交易的支付方式,正確厘清和應用定金與訂金,了解它們定義、性質、法律后果等存在的區(qū)別,可以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、減少糾紛,促進交易的進行。

  在交易時,如果適用定金,應采取書面的形式,作為明確其定金性質的憑證。但需注意,定金罰則不能與違約金并處, 但適用定金罰則后, 不能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, 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, 即可與損害賠償金并用。(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