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18日電 (譚偉旗 劉子熙)公交車是一座城市文明的窗口,也是城市流動的風景線。但是在城市中,車流量大,交通狀況瞬息萬變,即便司機師傅們將車開得再穩(wěn),也難免會遇到一些緊急情況。近日,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。
據悉,劉女士乘坐公交車回家,公交車行駛路途中遇到違法行駛的電動車,公交車司機急剎車時,將劉女士甩出座位,致劉女士頭部、胸部、腹部、腰部、膝蓋、左手等處受傷。
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電動車方負事故全部責任,公交車駕駛人裴某及乘客劉女士無責任。劉女士受傷后住院接受治療,出院后,與客運公司協(xié)商賠償事宜未果,劉女士以違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該案中,劉女士乘坐客運公司所有的公交車,雙方形成了客運運輸合同關系,客運公司應當依約將劉女士及時安全地運輸至目的地。該案中,導致劉女士受傷的原因是客運公司與他人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非劉女士自身健康等原因,故客運公司應當對劉女士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。
法官介紹,該案中,劉女士可以選擇根據客運運輸合同請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,或者交通道路事故認定書請求交通事故的過錯方承擔侵權責任,二者不能并存。要注意的是,基于合同關系的違約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。在乘客只具有一般過失或無過失的情況下,不會減輕公交車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。侵權責任則以過錯責任為一般原則,則該案中,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和賠償義務的各方當事人均可列為被告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